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德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204号
申请人: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1号楼3**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阳光四季城A-4-1#幢802。
法定代表人:王朝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东街村二组新民居一**10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法院的保证金206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劳务费,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被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至法院的保证金206万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市荣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