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
法定代表人:魏二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涵,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锐,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涵、李景锐,被上诉人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要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事实和理由:合同履行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供货价格高,改由其他人供应,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
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预期违约。被上诉人不存在嫌供货价格高,拒绝履行的事实。工程还没有完工,货款支付时间节点尚未达到。
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32177.5元,并承担未付款货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5日,原告(乙方、出卖人)与被告(甲方、买受人)签订《电缆桥架及母线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为3250198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50000元货款,具备验收条件(最长期限至全部货到二个月内,到期视为具备验收条件)后一周付至合同价的70%,通电验收后(最长期限至全部货到四个月内,到期视为通电验收)一周内付至合同价的97%,3%的质保金,质保期贰年,质保期到期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清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先支付货款55000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共计782177.5元。供货期间,原告曾于2019年11月24日以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垫资生产为由,向被告出具《合同变更建议》,提议下调合同约定价格、变更付款方式及增加合法收货人,但被告并未对该《合同变更建议》予以回应。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其继续供货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2177.5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缆桥架及母线槽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以其供货价格过高为由拒绝原告继续供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要求被告中止合同并支付货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原告继续供货,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货款并未到付款节点,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32177.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2.66元,减半收取计2391.33元,由原告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主张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违反约定改由其他人供应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河南旌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拒收货物,逾期付款等违约事实,因此,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66元,由许昌三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肖永强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扬梵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