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山,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向鑫,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金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建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钟兴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术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福山因与被上诉人麻向鑫、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福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中利
审 判 员 贾春花
审 判 员 冯保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园莉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