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建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术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15号(**饭店)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55号24号3**37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03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03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霖
审 判 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