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三星办公楼正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永昌县。
上诉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