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西××镇兴盛家园××楼××楼左室,身份证号码:62032119********。
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金水里建设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599510436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5月27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623027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6扣划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83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0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