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昌县鑫广塑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赵家庄村十社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建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昌县鑫广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昌县鑫广塑铝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昌县鑫广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鑫广塑铝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