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02民初328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劳务费付清,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