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302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23日,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新城子镇邵家庄村一社。
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4号中汇大厦三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将赔偿款75327.9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1030元交至法院。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金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区劳仲案字[2025]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