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柯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昌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6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