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执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周府路8号。
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林,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3921.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申请执行费10939元。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其在兴山中沭环境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收入已采取轮候扣留、提取措施,其所有的房屋、车辆已在另案中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6273.73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