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执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调字[2021]第03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逾期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向协助执行单位湖北华创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1)鄂0526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以30850元为限额,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华创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应付工程款,协助执行单位因结算原因尚未协助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多件执行案件,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卫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