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373号
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经营场所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六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XFY18H。
经营者:付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锋,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108327。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与被申请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