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执监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新国与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西陵法院)作出的(2020)鄂05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0502执1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向西陵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西陵法院审查后作出(2021)鄂05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2021)鄂0502执15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20)鄂05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西陵法院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由长阳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由长阳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鄂05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给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