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403号
原告:**新,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宜都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兴山县南阳镇阳泉村一组16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北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1083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都交投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陆渔大道与小西湖路交汇处(宜都交投金科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C3XB63。
法定代表人:向青。
原告**新与被告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宜都交投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