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132号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侯滨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林贵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新,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虹,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路188号之十四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友才。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嗣后,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飞凡
代书记员 陈琼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