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17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江鹏,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海沧街道新大街**。
负责人:林顺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福,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丁字街****
法定代表人:林友才,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1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建中
书 记 员 杨雅鑫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