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471-2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路188号之十四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才,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陈秋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陈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