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09号(第三车辆监测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16217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萍乡项目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赣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江西省动漫产业园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0563437XO。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2016)萍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人民币5944135.4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58200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