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系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09号(第三车辆监测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0516217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璇,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易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