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2民初1833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黄金星,男,196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申请人:罗水明,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162178XN。
法定代表人:邹小云。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金星、罗水明、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689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金星、罗水明、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在689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39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