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3)赣1024执保46号
关于保全申请人广东力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赣1024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2023年2月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33********)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6835.94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9止;
2023年2月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605********_1)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2364.74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9止;
2023年2月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962********)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6835.94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8止;
2023年2月8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022********)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6.38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8止。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电话:0794-637****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