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民再27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1098号D2-1。
法定代表人:况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3609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余伟
审判员巢澍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