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西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财保11号

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PEYBOW,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村(原桂花园山庄)。

经营者:刘锋,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J3UFQ1U,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杨澜桥投资局。

负责人:易丛柳。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162880XF,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1098号D2-1。

法定代表人:鄢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1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同价值31万元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

审 判 员 刘文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俊芳

书 记 员 李 黎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财保11号

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PEYBOW,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村(原桂花园山庄)。

经营者:刘锋,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J3UFQ1U,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杨澜桥投资局。

负责人:易丛柳。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162880XF,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1098号D2-1。

法定代表人:鄢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1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同价值31万元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

审 判 员 刘文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俊芳

书 记 员 李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