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3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
原告江西瑞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000元(含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1、计息本金100000元;2、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计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建
审判员丁斌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