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3民初19832号
原告:南昌市**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南昌市**公司与被告江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12月15日,原告南昌市**公司以与被告江西**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0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市**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