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聂小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址: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址: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V区α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16165938。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斌
审判员朱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