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聂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3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址: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址: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V区α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16165938。
本院受理(2018)赣0983执229号执行案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盛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31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基金、***等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被执行人在外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债权及各种属于被执行人的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