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双方调解书未达到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乡市路衡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302执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启根******
审判员潘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