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32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