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3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况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赔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370元,现被执行人***、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况某某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建
审判员丁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