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3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况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赔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370元,现被执行人***、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双龙造纸网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况某某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建
审判员丁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