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涂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案件申请费1620元,已由原告高安市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