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2执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54222523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顺通路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PP0C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萍乡市莲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许佳,女,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祥福镇塔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37892454。
法定代表人:聂志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顺通路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7日向***、许佳、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文书送达后,***、许佳、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2019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账号为14×××49的银行存款11696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647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吉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账号:36×××34-000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