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符镇塔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37892454。
法定代表人:聂志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9)赣0322执578号罚款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限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用湖
审判员 孔祥勇
审判员 龙 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