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423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福镇塔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37892454。
法定代表人:聂志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青春,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追加被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上栗县,现住安源区(园区道路工程办事处)。
原告***与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吴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