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21民初1440号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石芬村。
法定代表人:邹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符镇塔前路。
法定代表人:聂志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因被告江西鑫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新余市恒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