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6351号
原告: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4XNXT(1-1),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410/410夹。
法定代表人:刘泽霖,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艺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4543E,住安徽省合肥政务新区天鹅湖路121号旭辉花园203、103号。
原告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艺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曲旅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