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05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合肥艺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旭辉花园203、10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4543E。
法定代表人:尹成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艺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