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2执保110号
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创业大厦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1年4月13人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含浦中路793号汀湘十里河边会所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融金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615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6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