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655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905310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许红安与被告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红安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红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许红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