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6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有名张书香),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国柱,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香的、信国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