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08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香的,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8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香的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