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408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0143万元,缴纳执行费8101.4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8月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对其帐户零星存款予以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7日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财产信息;
四、2021年11月23日本院委托***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现场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局回复称因2020年按照区财政局规定,该局不再设专项资金账户,此款已于2020年7月21日转入区财政局,2021年9月13日本院根据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复向永年区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区财政局称,因未收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整财务资料,数据无法核对,不足以证明区财政局收到的退回款是未支付的工程款。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暂不能强制执行。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08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