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宏福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河北宏福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