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甬鄞催字第63号
申请人: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1429496、出票金额叁万伍仟圆整、出票人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宁波市鄞州鑫森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杭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山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环兴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缪苗
审判员*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