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特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佳特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佳特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3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2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佳特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迁,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佳特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100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