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142号
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增煜,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增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