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科德软件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142号 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增煜,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增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