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路与富水路交岔口天厦嘉园一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连付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精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1208室。
法定代表人:申秋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精彩日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邢台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