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爱为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742号
原告: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吉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城建大厦综合楼(国山中心**9。
法定代表人:张智栋,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同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兰小敏
书记员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