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869号
原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增献,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文义,公司总经理。
原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垚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568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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